学术探讨

【实务总结】从黑洞照片探究摄影作品的署名推定

分类:学术探讨 阅读:84 时间:2021-05-19 17:45:34

前言




4月10日晚间,全球六地同步直播发布首张黑洞照片事件被刷屏,这张由欧洲南方天文台公布的首张黑洞照片引发了公众的科普热情,一些企业官微及网友个人甚至展开了“P图”大赛。
但是,4月11日,视觉中国网站上出现了这张照片,并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这难免被大众理解为一旦使用“黑洞”图片就要付费给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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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利无需任何公示,产生即获得,我国的《著作权法》自然也承袭这一观点,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确定了一个极低的摄影作品认定标准,这样的信息差和作品认定低标准最终酝酿了使得视觉中国可以反复地通过“署名推定”的方式在低证明力的状态下给被诉方施加压力。
笔者认为,在我国版权意识仍较为薄弱的商业环境下,通过诉讼,乃至于利用署名推定等灰色方法获取诉讼优势都能以算得上是什么版权流氓的程度,但视觉中国的问题恰恰在于无视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权属的根本要求,将本未被授权的作品纳入自己的囊中,在权利十分不周延的前提下,利用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又极难反向证明的情况大肆敛财 ,从“黑洞图片”开始搞得众怨难平,尤其是一群向来对图片付费较为抵触的自媒体,更是成为了这场声浪中的主力军,说到底,视觉中国错在了自己对于摄影作品的版权管理。



一、线上摄影作品的权利认定




上传至网络上的摄影作品最大的特征就是与原有的拍摄介质相分离,使得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也增加了权利归属的认定难度。有观点认为,数码照片区别于传统照片的最大特点是无形性,因未见存储原始照片的相机,所以无法认定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法院的观点认为,要求数码作品权利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权利归属,证明标准过高,不利于数码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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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于线上摄影作品的权利认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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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指出,“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其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涉及作品的情况等合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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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也正是基于此,在视觉中国事件发酵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军立即发声:署名发表又或者版权声明,即视为拥有版权,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范围内广泛确立的原则。如果在侵权诉讼中对版权的授权状况严格审查,维权成本会数倍增加,对于那些真正诚实的版权人,是极其痛苦的!这样一来,仰天大笑的,只有那些长期、重复侵权的人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署名推定”与“相反证明”是确定著作权权属过程中两个同等重要的因素,也是我国法院对于线上摄影作品的权利认定模式,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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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推定的内涵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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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署名推定”即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具体到在线上登载图片的署名形式即为权利声明以及水印等。
《世界版权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如缴送样本、注册登记、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偿付费用或在该国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者,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应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之姓名、初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
“署名推定”属于一种法律拟制,其适用应当严格,只有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也就是说,著作权权属的确认需要受到证据规则的杠杆调整。在案件审理时原告应该提交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如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二、线上摄影作品署名推定模式的问题




从大局而言,署名推定有其必要与合理性,对于蓬勃创造出来的文化作品有着强大的保护作用,但也正因如此,署名推定模式应当更加注重线上摄影作品权利链条的完整,稍有不慎就会使得这一法律拟制搭建的公众信任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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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第57号判决意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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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所载的(2014)民提字第57号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有三个网站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在此情形下认为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二审的认定也是正确的。”“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补充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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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洞图片”版权问题引发热烈关注后,国家版权局立即行动,将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中,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视觉中国声称“黑洞照片”版权事件称,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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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上摄影作品署名推定司法实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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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汉华易美公司将喜心悦语公司起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为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视觉中国www.vcg.com为用户提供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服务,经过美国GettyImages 公司的授权,取得了图片(ID:VCG11443814321,内容:环卫工人边扫地边辅导女儿,“最称职妈妈”传递母爱)的著作财产权。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非美国 GettyImages 公司所有,而是原告公司的职务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所以,原告称其通过美国 GettyImages 公司的授权取得了该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说法不能成立。虽然在视觉中国“www.vcg.com”网站的“编辑图片”栏目中可以查询到涉案图片,该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13 年9月13日11点18分40秒,在该图片上有“视觉中国”的水印标识字样,在原告提供的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中“基本信息”一栏也载明了“版权所有:1995-2018@视觉中国”,但在“www.vcg.com”网站上点击该图片后的“组照说明”的末尾处载明“来源:华西都市报”。同时,在中国青年网“www.youth.cn”网站亦可查询到该图片,上传时间为 2013 年9 月13 日09点55分00秒,早于“www.vcg.com” 网站的上传时间,且中国青年网也注明来源于华西都市报。
无独有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视觉中国子公司状告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侵害图片网络传播权一案备受关注,此案一审判决视觉中国子公司胜诉,二审又彻底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视觉中国子公司,并不是涉案图片的权利人。涉案图片为5张网络图片,原告视觉中国子公司汉华易美公司认为,视觉中国子公司经美国Getty公司授权,取得了5张图片的著作权。而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未经许可,随意在微博上使用5张图片,涉嫌侵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他们是图片权利人的水印,南京鼓楼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构成侵权,判决原告胜诉。而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则推翻了一审认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谢慧岚:“被诉侵权方提供了其他网站的涉案图片,其他网站也展示了涉案图片,并且有自己网站的水印,所以本案相同的图片不止一个主体以水印的方式标识他是著作权人,所以仅凭原告自己的水印,不能证明他是著作权人。”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仅凭图片水印来认定著作权归属。另外,视觉中国子公司也无法提供图片的原图、最早上传图片时间等相关证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谢慧岚说:“按照生活经验,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有能力也完全可以提供应当最起码早于被告使用或者上传图片的证据。原图啊,一概没有提交。”综合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原告视觉中国子公司,并不享有5张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利,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视觉中国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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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上摄影作品署名推定模式的两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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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证据链的问题。对于像视觉中国这种图片经营网站,其网站中的图片大多数是从别处授权而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确保其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在(2017)京民申3811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华盖创意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华盖创意公司作为继受权利人,应当就授权链条的完整性进行举证。华盖创意公司自美国GettyImage,Inc.(简称美国Getty公司)获得授权,其应当证明作为授权方的美国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由此可见,原始著作权权属证明是继受取得著作权证明的基础,其证据强度决定了整个权属证据链的强度。

第二是其他主体的名称问题。一般情况下,在涉案图片上除了原告的水印外,最常见的就是有摄影师的署名。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推翻原告的权利主张,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认为,摄影者以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与著作权人以著作财产权权利主体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并不矛盾,因此,该署名并不足以否定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关著作权。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上的摄影师等信息的证据属于相反证据,故不能仅凭原告的水印就推定原告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



三、署名推定的解决对策




综合前文所述,署名推定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初步证明的证据要求程度,究竟要严格到什么程度是诉讼双方拉锯的关键,因此,有专家指出,应当充分利用享有的法律解释,把握好“相反证明”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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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反证明”的运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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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署名推定”与“相反证明”是确定著作权权属过程中两个同等重要的因素,二者缺一不可。在法院审理的有关“视觉中国”的案件中,其提交的初步证据一般为:印有水印且载于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网站的涉案图片(原始著作权权属证明)、视觉中国等相关网站显示的涉案图片打印件(继受取得著作权的证明)、Getty Images,Inc.经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等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授权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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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在原告完成初步证据的举证责任后,被告该提交相反证据来构成相反证明,以动摇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权利主张。是否构成相反证明需要有一定的标准。相反证明的内容应当是“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为作者”。同时,相反证明的程度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确认,除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提供相反证明的程度应当达到足以动摇“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作者”这一待证事实,从而使该待证事实成为真伪不明的状态。
最后,原告可以进一步提交证据,来证明其权利,从而完成对被告提交的相反证据的释疑责任。总之,这是一个在“署名推定”证据与“相反证明”证据之间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最终,谁的证据的证明力度高法院就会支持谁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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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反证明”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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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印是否清晰
“相反证明”中可以从印有其他公司水印的图片应当水印清晰,并有著作权声明,同时要显示有图片的相关信息、来源等入手。在(2018)津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海南航空公司虽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但其仅提供五幅从互联网上截取的图片打印件,虽然五幅图片与部分涉案图片在表达内容上相同,但是该五幅图片的水印有重叠现象,并且打印件上无图片信息、来源等,亦无相关权利声明。将海南航空公司提交的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图片相比较,后者在清晰度上明显优于前者。故海南航空公司提交的五幅从互联网上截取的打印图片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对美国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认定”。

2尺寸像素是否达标
在(2017)京73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数码摄影作品极易复制,数码摄影作品通过加盖水印的署名方式亦极易去除或篡改。本案中,致远公司亦提供证据证明内容相同的摄影作品,在互联网上有其他加盖水印的署名方式。但是可以看到,致远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图片尺寸均小于华盖创意公司网站所展示的摄影作品最大可用文件尺寸。对于数码摄影作品而言,一般而言原始作品应为尺寸最大、像素最高的文件。故而致远公司的证据,只能说明同一作品在多处被使用过的事实,并不构成推翻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相反证明”。如何确定哪张图片是原始作品在实践中难度较大,但是图片的尺寸与像素是其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3)网站是否备案
在(2015)粤知法著民终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提出异议,在原审中提交了三个网站上的涉案图片内容。根据上诉人的进一步举证,经核实,载有“siiiis”、“珍爱一生”标识图片的网站缺失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信息,其网页内容的证明力较差”。之所以要对载有图片的网站有一定的要求,是因为没有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网站公信力较低,上传于其上的图片的证明力自然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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