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案例分析】从“大疆”商标案谈驰名商标的认定

分类:商标案例 阅读:55 时间:2021-05-19 17:47:33

前言




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大疆实业)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大疆无人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以无人机打遍天下的大疆公司胜诉,虽然大疆无人机公司对其商标只注册在少数门类,但因其知名度与商誉获得了司法程序中的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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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9 年 4 月 22 日通过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把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该规定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形式要件限定删除。目前,从大量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可看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定义执行。
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始终纠缠出现,但其具有本质区别,需要厘定: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行政认定或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而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为省工商部门,知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则为地(市)工商部门。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一般要求为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熟知,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则限定在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范围内。
三是对商标是否需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则必须要求是注册商标。
四是对商标是否要求较高声誉的规定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需要具有较高声誉,而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一般将具有较高声誉作为必要的形式要件。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




行政认定:1996年,为了将驰名商标认定纳入制度化轨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政府接受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进行主动认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强了驰名商标的影响力,使驰名商标成为企业营销的金字招牌。
司法认定:而随着中国于 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相一致,中国开始引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机制。从此,中国确立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行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司法认定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实现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帮助驰名商标制度回归其本来目的,即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通过驰名商标制度给予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以特殊保护。然而,未曾预料到的是,在实践中司法认定成为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条捷径。
一部分企业无法达到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却可以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具体来说,它们或者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通过所在地法院的倾斜性照顾,或者在无法找到合适的被告以满足司法认定以存在商标侵权纠纷为前提的基本条件时,通过人为制造假案的方式来满足司法认定的要求。事实上,因为多次出现虚假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08 年颁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列为六类常见虚假诉讼案件之一。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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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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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负责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在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上,商标为许多人知晓度是基本要求,在达到较高知名度的基础上,有三个应当首先明确的标准:一是在多广的地域范围内达到较高知名度,二是为该地域范围内的何种公众所知晓,三是如何界定在地域范围的特定公众中达到的知名程度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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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启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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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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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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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四、大疆案件中的驰名认定




法院认为:在大疆实业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成立之前,大疆无人机公司的“大疆”商标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理由一:经营范围相似
大疆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零配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手机、移动电话的技术开发、销售、生产”等,其与大疆无人机公司涉案商标赖以驰名的“航空器”商品具有较大的关联关系。
理由二:涉案商标知名度高
“大疆”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大疆实业公司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同处广东省深圳市,大疆实业公司对涉案商标及其知名程度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大疆实业公司在注册其企业名称时对“大疆”二字应当作出合理避让,以免引起市场混淆。
理由三:被告恶意攀附
大疆实业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大疆”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志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具有攀附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商业信誉及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大疆实业公司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大疆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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